上海初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来源: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7-1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儿童权益代表人理论与实践”专家研讨会,多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围绕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展开深入研讨,普陀区人民法院对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探索的初衷、实践情况等作了介绍。

  据最高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统计,2014至2016年,96%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较高的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被动陷入父母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法在诉讼中直接主张其应当享有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虽然家事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了必要的考量和保障,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未得到直接表达,更多是被动接受案件的裁决结果。

  为让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诉求,上海法院借鉴了域外类似制度和做法,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以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目前,上海法院主要考虑在有以下情况的离婚纠纷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一是存在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二是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三是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四是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儿童权益代表人主要来源于区妇儿委干部,有婚姻经历、有子女且具有善心与爱心、能够尽职履责的妇儿工委干部将被优先选任。此外,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来源不会一成不变,法院将视情况进行拓展,以将更多社会力量引入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记者了解到,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职责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同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在部分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近日,上海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庭审的离婚案件已在普陀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夫妻双方有一个3岁的女儿身患罕见的遗传代谢疾病,全家为照顾孩子焦头烂额,且就治疗方案产生分歧,矛盾渐深,诉至法院。普陀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潘晓菁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其当庭出示了去原被告家现场拍摄的孩子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站在孩子的角度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最终,原、被告、儿童权益代表人三方对孩子的抚养、探望、财产监管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

  “在离婚案件中试点儿童权益代表人,是上海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有益探索,”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研讨会上指出:“研究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应立足本土资源、借鉴域外经验,同时也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的通力合作,仅靠法院一家力量是不可能实现的。将来,上海法院将主动加强与专业教育研究机构、相关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价值导向、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效果、有人文情怀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和家事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