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代言惹风波 昨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7-11-2

  昨天,韩国S经纪公司诉艺人黄某、美国G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权一案,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宣判。上海一中院认定S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经纪公司是韩国一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2010年,中国籍男青年黄某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该经纪公司处理。2015年7月,黄某授权G食品企业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此后一年内,G食品企业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黄某的姓名及肖像,产品外包装也使用了黄某的肖像。S经纪公司认为黄某和G食品企业恶意串通、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代言活动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S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某和G食品企业未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S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S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S经纪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产生于演艺经纪合同,并非S经纪公司的既有人身、财产权益;肖像权和姓名权专属于艺人自身,不能经由一份合约成为S经纪公司的固有利益;再次,合约对签订方具有约束力,但也存在一方违约的可能,违约方需承担法定不利后果即违约责任。同时,G食品企业并不当然知悉演艺经纪合同及其具体内容,也就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或者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