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一审获刑20年
来源: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7-11-23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华东平、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境外存款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建明、华东平、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220万元;华东平还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50万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建明、华东平、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吞公款715万余元;江建明、刘更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959万余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建明、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等,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华东平、刘更为逃避审计调查,将依法应当保存并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全部会计资料予以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华东平身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擅自在香港开设综合理财账户并未申报,截止至案发时共有储蓄、股票等折合27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赃款和华东平所犯贪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具有自首情节等情节,法院依法对江建明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华东平犯受贿罪、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刘更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