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审结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庭审离婚案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28

  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上海法院尝试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诉讼权利,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日前,本市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庭审的离婚案件在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设专项资金用于孩子治疗

  这起案件中,夫妻双方因3岁女儿身患罕见遗传代谢疾病,就治疗方案产生分歧,致夫妻矛盾,最终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均表示无法继续抚养女儿丹丹(化名)。若直接判决原被告离婚,丹丹的生活很可能陷入困境。

  普陀区法院请普陀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走访原被告单位、所在居委会、丹丹就医医院,了解到丹丹目前需护理员24小时照顾。经法院与原被告协商,由区家政协会推荐一名家政护理员为丹丹进行护理,护理费由原被告负担。

  在庭审阶段,儿童权益代表人站在孩子的角度表达了对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的主张。原被告同意通过协商,妥善安排丹丹今后的抚养事宜。在法庭调解阶段,儿童权益代表人建议,原告在财产方面的让步可转换为资金,即由被告出资10万元设立丹丹的专项保障金,专门用于丹丹的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儿童权益代表人还提出,将这笔资金交公证处保管,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原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呼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根据最高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统计,2014年至2016年,96%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较高的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未成年子女被动陷入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法在诉讼中直接主张其应当享有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说,虽然家事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未得到直接表达,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案件的裁决结果。

  上海法院探索建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当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中存在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便由区妇儿工委选派干部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为孩子争取权益。

  儿童权益代表人职责包括:与未成年人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案件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在部分涉及执行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黄祥青说,目前儿童权益代表人主要来源是区妇儿工委干部,未来将视情况拓展,将更多社会力量引入儿童权益保障工作。